第五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機構及人員職責
(一)沐浴場所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明確衛生主管負責人,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制定完善的部門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沐浴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是該場所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場所的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他傳染性疾病者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五條 培訓、管理制度(自檢、公示)
(一)沐浴場所及從業人員應當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
(二)沐浴場所經營單位應建立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并做好記錄。
(三)建立自身檢查與自檢制度。對場所環境衛生狀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操作衛生等工作按照附錄3進行每周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場所更衣室、浴室溫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堂濃度以及浴池水溫度、濁度等進行每月一次自身檢測并做好記錄,對尚無能力開展自身檢測的項目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自查自檢項目和頻次待沐浴協會提出)
(四)建立公示制度。對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核、自身檢查及自身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在沐浴場所醒目處向顧客公示。
(五)設立禁浴標志。應在沐浴場所門口醒目位置設有禁止性病和傳染性皮膚病(如疥瘡、化膿性皮膚病、霉菌引起的皮膚病等)、高血壓、心臟病等患者就浴的明顯標志。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沐浴場所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舒適,通風良好,空氣主要衛生指標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和《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二)配備充足干凈的清掃工具,定期做好衛生清掃工作,及時清運廢棄物并統一定點處理。廁所和廢棄物容器無病媒蟲害孳生,無積水、無異味。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事件報告
(一)沐浴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預防傳播傳染性疾病的應急預案,當發生可能通過沐浴場所傳播傳染病疫情時,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
(二)使用燃氣或存在其它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沐浴場所要制訂一氧化碳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當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時,應及時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附近醫療機構救治,保護現場,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
(三)當發生下列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沐浴場所事故報告負責人要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用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四)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當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八條 檔案管理
沐浴場所應建立完善本單位衛生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有關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訓考核制度、自身檢查與檢測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制度、禁浴制度等;
(三)組織領導機構和人員崗位職責;
(四)預防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應急預案,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發生傳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后的處理情況。
(五)各種操作規程:包括茶具等清洗消毒規程、空調清洗消毒規程等;
(六)有關記錄: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換記錄、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七)有關證明:包括預防性建筑設計審核、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有關消毒設施、消毒藥物、飲水設備、化妝品等的有效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復印件等。
第六章 附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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