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12月27日,備受關注的湖南臨武瓜死亡農事件中,廖衛昌等4名涉案城管經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4名涉案城管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解說】法院審理后認為,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與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因鄧正加妻子黃某謾罵行政執法人員,且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四被告便上前對鄧正加進行毆打,誘發鄧正加小腦與腦干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導語】12月27日,備受關注的湖南臨武瓜死亡農事件中,廖衛昌等4名涉案城管經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4名涉案城管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解說】法院審理后認為,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與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因鄧正加妻子黃某謾罵行政執法人員,且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四被告便上前對鄧正加進行毆打,誘發鄧正加小腦與腦干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廖衛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駱威平、夏際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案發后,四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鑒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腦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導致畸形腦血管破裂的誘因,結合四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及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對廖衛昌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對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予以減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個月。
記者 徐志雄 湖南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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