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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政 治 體 制 是 關 于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政 權 組 織 和 運 作 原 則 的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立 法 制 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 政 治 體 制 ”
較 詳 細 地 規 定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各 種 政 權 機 關 的 組 織 、 職 能
、 運 作 及 其 相 互 關 系 , 對 確 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長 期 繁 榮 和 穩 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關 于 “ 政 治 體 制 ” 的 規 定 ,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主 要 特 點 :
第 一 , 體 現 了 “ 一 國 ” 和 “ 兩 制 ” 的 高 度 統 一 。 在 “ 一 國 ” 前 提 下 ,
充 分 保 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高 度 自 治 , 這
是 基 本 法 在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治 體 制 時 所 遵 循 的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 于 行 政 長 官 等 重 要 官 員 須 由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的 規 定 , 就 反 映 了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的 合 理 要 求 。 此 外 , 在 “ 兩 制 ” 方 面 ,
基 本 法 關 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權 組 織 形 式 和 相 互 關 系 的 規 定 , 既 參 照 了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 又 參 照 了 國 外 的 立 法 經 驗 , 與 內 地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完 全 不 同 , 因 而 充 分 體 現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高 度 自 治 地 位 。
第 二 , 貫 徹 了 行 政 與 立 法 相 互 制 約 、 相 互 配 合 以 及 司 法 獨 立 的 指 導 思
想 。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之 間 的 關 系 , 是 政 治 體 制 的 重 要 內 涵 。 在 這 方
面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指 導 思 想 著 重 于 貫 徹 兩 條 原 則 : 一 是 行 政 與 立 法
既 相 互 制 約 又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則 , 如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須 經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 行 政 長 官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或 必 須 辭 職 , 立 法 會 可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 行 政 會 委 員 可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參 加 等 等 規 定 , 都 是 這 一 原 則
的 具 體 體 現 。 二 是 司 法 獨 立 原 則 , 如 規 定 法 院 和 檢 察 院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和 檢 察 職 能 , 等 等 。
第 三 , 有 利 于 澳 門 的 平 穩 過 渡 。 由 于 實 現 平 穩 過 渡 是 保 持 澳 門 繁 榮 和
穩 定 的 重 要 條 件 , 基 本 法 在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時 , 對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不 是 持 全 盤 否 定 的 態 度 , 而 是 從 平 穩 過 渡 的 大 局 出 發 ,
盡 可 能 參 照 和 保 留 原 有 的 一 些 做 法 和 制 度 , 為 新 舊 體 制 的 順 利 轉 換 創 造
有 利 條 件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 于 行 政 機 關 設 司 、 局 、 廳 、 處 的 規 定 ,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開 “ 直 通 車 ” 的 規 定 , 以 及 保 留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制 度 的 規 定 等 ,
都 體 現 了 平 穩 過 渡 的 原 則 , 有 利 于 實 現 政 權 的 順 利 交 接 。
第 四 , 兼 顧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澳 門 今 日 的 繁 榮 和 發 展 , 是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共 同 努 力 的 結 果 。 今 后 , 要 保 持 澳 門 的 長 期 繁
榮 和 穩 定 , 仍 然 必 須 依 靠 全 體 澳 門 居 民 同 心 同 德 , 方 能 做 到 。 為 此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從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 充 分 兼 顧 到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 于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規 定 , 就 有 利 于 協 調 、 緩 和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關 系 , 有 利 于 調 動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積 極 參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各 項 管 理 。
第 五 , 逐 步 發 展 適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的 民 主 政 制 。 民 主 政 治 的 發 展 要 與
社 會 現 實 相 適 應 , 這 是 維 持 社 會 穩 定 、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條 件 。 長 期
以 來 , 由 于 政 治 、 經 濟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很 不 允 當
的 , 如 澳 督 歷 來 是 由 葡 萄 牙 總 統 直 接 從 本 國 人 士 中 委 任 。 澳 門 回 歸 后 ,
其 地 位 的 轉 變 雖 然 為 發 展 民 主 政 制 帶 來 了 無 限 生 機 , 但 民 主 政 制 的 發 展
畢 竟 要 有 一 個 循 序 漸 進 的 過 程 , 不 能 脫 離 實 際 。 比 如 , 基 本 法 規 定 立 法
會 中 的 直 選 議 員 的 比 例 逐 屆 增 加 , 其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使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民 主 政 制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的 發 展 而 發 展 ; 至 于 基 本 法 還 規 定 2 0 0 9 年 及
以 后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可 通 過 法 定 程 序 修 改 , 這 更 是 為 澳 門
未 來 的 民 主 政 制 提 供 了 一 個 廣 闊 的 發 展 空 間 。
第五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58.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哪兩種身份?
59.
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具備哪些條件?
60.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通過什么途徑產生?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行使哪些職權?
62.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機構?
63.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包括哪些?
64.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機構嗎?
65.
澳門回歸后,原澳門審計法院是否會繼續存在?
6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哪些方面須向立法會負責?
67.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有無立法權?
68.
原澳門最后一屆立法會議員中哪些議員可坐“直通車”?
69.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權彈劾行政長官嗎?
70.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可享有哪些權利?
71.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以修改嗎?
72.
如果行政長官不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怎么辦?
73.
如果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法案怎么辦?
74.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幾級法院?
75.
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什么要保留刑事起訴法庭?
76.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由誰任免?
77.
澳門特別行政區同中國其他地區或外應如何進行司法協助?
78.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嗎?
79.
澳門回歸后,原澳門公務人員的聘用、職級等制度會否改變?
80.
不是永久性居民可以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嗎?
81.
澳門回歸后,留用公務人員的待遇會否改變?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政機構是什么性質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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