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自美歐等地進口苯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中新網8月28日電 商務部28日在官網發布公告,自2025年8月29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2019年9月3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37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美國公司244.3%—287.2%,歐盟公司30.4%,韓國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國公司10.6%—28.6%,實施期限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3號公告,根據該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于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后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3年4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15號公告,決定由泰國國家石油全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繼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4年9月5日,應中國苯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36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申請人未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起期終復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9月6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苯酚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苯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指出,自2025年8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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