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7月23日,海南海口,俯瞰海口新海港和南港“二線口岸”(貨運)集中查驗場。中新社記者 駱云飛 攝
8月3日,《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規定》公布。該規定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7月3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項規定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聚焦民營經濟發展痛點難點,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3日對此項規定進行解讀時表示:規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聚焦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突出制度集成創新,為更好發揮民營經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生力軍作用、推動民營經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大顯身手提供堅實法治支撐。
早在2018年,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就明確指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必須“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鼓勵更多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
近年來,海南省為促進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陸續出臺了《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海南省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行動方案》等系列文件。
截至2025年6月底,海南省實有民營經營主體360.44萬戶,占全省經營主體的97.54%,其中,民營企業93.72萬戶。海南省民營經濟組織貢獻了近60%的GDP,近90%的就業崗位。
保障公平競爭: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為保障公平競爭,規定明確提出了四方面制度安排。針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市場準入門檻較高、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等問題,細化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機制。
一、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等,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等。
二、規定在制定、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制定政策措施應當評估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宏觀政策取向的一致性,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明確配套規定制定時限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加強政策解讀引導。
三、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禁止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禁止設置與其業務能力無關或者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門檻條件。
四、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要素資源、適用政策。
應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支持發展的政策。
哪些領域將獲重點支持?
規定明確,強化海南自由貿易港核心政策賦能。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發展,依法參與重點項目建設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領域的項目建設。
——支持和推動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電力、電信、鐵路、石油、天然氣等行業、領域的競爭性業務。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圍繞自由貿易港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加大研發投入,發展種業、深海、商業航天、綠色低碳、數字經濟、生物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等。
促進政府履約踐諾
針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政府誠信不足、政企溝通和服務機制不夠靈活等問題,規定提出了務實管用的剛性舉措。
一是優化政務服務,從政企溝通、投訴舉報處理、包容審慎監管、信用修復、市場風險監測、幫扶紓困、應急轉貸等方面系統構建政府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機制。
二是完善建立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的具體措施,要求將合法性審查作為政府作出招商引資承諾的前置程序等。
三是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并對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違法遲延支付賬款、變相拒絕付款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參考來源:海南日報《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發揮民營經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生力軍作用——〈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規定〉解讀》,中新社《海南自貿港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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