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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甲醛房”可以全額退款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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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甲醛房”可以全額退款嗎?法院判了

2025年08月29日 06:19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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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到“甲醛房”可以全額退款嗎?

  上海寶山法院:房屋甲醛超標租客可以解除合同

  【判詞摘錄】

  作為出租方,被告應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房屋。被告自認系爭房屋于2023年6月初裝修,7月17日原告表示新裝修的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標問題,要求被告解決,但被告未有回應。在此情況下原告有權委托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原告結合房屋的裝修時間及檢測結果,認為系爭房屋甲醛超標,符合常理。嗣后,原告出于擔心房屋內甲醛超標影響自身健康的考慮……向被告提出解除雙方租賃合同,本院予以準許。

  考慮到甲醛的揮發性以及空氣流動性,被告提供的檢測報告僅能證明檢測當時房屋內的空氣質量情況,無法反映2023年7月系爭房屋的甲醛情況。被告在明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理應及時收回系爭房屋,怠于收回系爭房屋的租金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典型案件】

  □ 本報采訪組

  “國家標準是不超過0.08mg/m³,而當時房屋客廳和臥室的甲醛濃度達到了0.20mg/m³,遠超國家標準。況且當時我媳婦正備孕,這樣的‘甲醛房’我們怎么敢住呢!”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王先生回憶起來上海工作時租到“甲醛房”及退租的經歷,仍歷歷在目。

  因出租人拒絕退租,王先生無奈起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由出租人向王先生退還租金和保證金。“剛從外地來上海工作,就碰到了這件糟心事,是公正司法讓我感受到了這座城市的溫度,給予了我前行的力量。”王先生說。

  近日,記者走進寶山區法院了解該案的來龍去脈。

  租住房屋甲醛超標

  王先生記憶猶新,那是2023年7月14日晚,他來到一套位于寶山區的出租房,當時房屋窗戶開著,通著風,沒有明顯問題。于是,他與出租人郭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下了這套房,約定租期1年,月租金3400元,保證金3400元;租賃期間,出租人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

  然而,第二天晚上,他和妻子再次來到這套房子里時,窗戶關上了,待在房間里一會兒就令人“非常不舒服”,他懷疑可能是甲醛所致。

  于是他給出租人郭女士發去信息:“甲醛什么的沒問題吧?”郭女士回復稱,這個問題不大,住進來時開窗通風,再買幾盆綠蘿放在房屋里凈化空氣。

  還沒搬進去,王先生便從鄰居處得知:這套房子半個月前剛完成裝修。

  “我媳婦正備孕,剛裝修的房子不適合我們,我們也不敢住。”王先生將退租的想法告訴了郭女士,但郭女士不同意退租。她的理由是,在王先生看房時,她已經說過房屋新裝修,雙方簽訂合同時也備注了新裝修。如果退租,不返還已付房屋租金和保證金。

  多次溝通無果,王先生向郭女士提出進行甲醛檢測的要求,郭女士未予回復。

  于是,王先生自行向有中國計量認證資質的機構申請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房屋客廳及臥室甲醛濃度約為0.20mg/m³,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當年7月21日,王先生向郭女士發送房屋甲醛檢測報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退還租金3400元、押金3400元及支付甲醛檢測費600元。

  郭女士回復稱:“單方面解除合同是要賠違約金的。”

  兩份不同檢測報告

  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王先生起訴至寶山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租賃合同解除,要求郭女士返還租金和保證金并支付違約金3400元。

  “法官,我妻子當時正備孕,這房子甲醛嚴重超標,我們都沒有搬進去住,也不敢住。”開庭時,原告王先生提供了檢測報告。

  這時,被告郭女士也不慌不忙地拿出另一份檢測報告反駁道,她找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顯示該房屋的甲醛含量不到0.06mg/m³,完全合格。另外,郭女士說,王先生簽訂合同時,她已告知其房屋新裝修,自己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原來,郭女士于2023年12月初自行委托檢測機構對該房屋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甲醛等含量均低于限值標準。

  庭審中,本案承辦人、寶山區法院法官楊潔認真詢問雙方檢測細節,后經核查檢測機構資質、檢測程序以及檢測標準,發現兩份檢測報告均由有中國計量認證資質的機構出具,采樣方法亦符合國家標準,但郭女士檢測報告的時間距雙方爭議發生時已有5個月。此外,2023年11月,郭女士已將該房屋另行出租給案外人,審理時房屋的空氣質量現狀已發生較大變化,法院已無重新檢測可能及必要。

  法院審理得知,郭女士2023年6月初向房屋產權人承租了毛坯房,后對房屋進行裝修并購買家具,2023年7月中旬向王先生交付全新裝修的房屋。

  對于王先生要求對房屋空氣質量進行檢測,郭女士未回應一事,她表示:“他簽訂合同時已經看過房且知道房屋是新裝修的,我沒有義務進行檢測。”

  事實逐漸清晰,楊潔引導雙方聚焦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明確規定出租人有適租義務,即便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曉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亦可隨時解除合同。

  判決得到雙方認同

  2024年2月,寶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郭女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王先生租金、保證金。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記者近日前往案涉出租屋看到,屋內已入住他人,門口靠墻處有一個放著多雙鞋子的鞋架。

  一旁的楊潔感慨地說,審理甲醛超標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像是在法律條文與生活細節間“走鋼絲”,從立案到宣判期間,每一次證據交換、開庭審理都在平衡“看得見的合同條款”與“看不見的居住安全”,判決的最終形成,既是對事實的認定,更是對法律精神的詮釋。

  記者注意到,最終落在判決書上的,既沒有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也沒有堆砌法條,而是用最直白的文字寫道:“作為出租方,應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房屋。”

  本案判決后,被告郭女士曾向楊潔提出她的疑惑:“法官,如果都按照你這樣判,那我們做二房東的還怎么賺錢?”

  楊潔的回復是:“你應該慶幸原告一家未實際入住,未給原告一家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實際損害。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小孩長期居住在這樣的房子里,你還會這樣想嗎?”

  那時,被告陷入了沉思。

  后來,楊潔在另一起租賃糾紛中再次遇見被告郭女士,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很配合法院工作,甚至在溝通調解方案時直接對楊潔說:“法官,我們信任你,你直接給個調解方案。”

  “那一刻,我仿佛看見冰冷的法條,因那份樸素的理解而產生溫暖的共振。”楊潔說。

  如今,王先生的孩子已一歲多。“家人的健康是最重要的,公正司法守護人民群眾健康。”他感嘆道。

  (本報記者 陳磊 余東明 周斌 張海燕 本報見習記者 王宇翔)

【編輯:李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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