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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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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

2025年09月10日 10: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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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10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壟斷案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在2025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活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0日發布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固定商品價格及分割銷售市場的橫向壟斷行為以及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重要法律問題,涵蓋交通、建材、原料藥、化工等民生行業。這些案例主要體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關切民生領域,保障基本民生,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本次發布的“共享電單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均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與百姓的出行成本、用藥成本、住房成本等息息相關。人民法院依法堅決制止壟斷行為,并對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賠償,不僅捍衛了市場公平,更守護了百姓的切身利益,彰顯反壟斷司法服務保障基本民生的鮮明立場,為規范民生領域市場競爭樹立了法治標桿。

  二是規則體系精細化,裁判標準日趨完善,為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提供清晰指引。“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明確了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標準,劃定行業協會行為邊界,規范行業協會依法開展行業指導和服務。“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中受害人損失推定與損失計算規則,減輕了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負擔和證明難度。“甲醛銷售市場”橫向壟斷協議案,明確了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標準,便于人民法院精準識別橫向壟斷協議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三是反壟斷司法與行政執法協同發力,良性互動,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和“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均是人民法院對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反壟斷處罰決定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復議決定進行司法審查,體現了反壟斷司法對行政執法的依法監督和支持,確保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司法裁判,最終目標具有高度一致性,即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2025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目錄

  1.“共享電單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1011號】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2.“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終148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6605號】

  ——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

  3.“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30號、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1行初753號】

  ——原料藥經營者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及罰款比例的確定

  4.“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456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303號】

  ——橫向壟斷協議中受害人損失推定與損失計算規則

  5.“甲醛銷售市場”橫向壟斷協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350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鄂01知民初335號】

  ——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1.“共享電單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1011號〔杭州青某公司與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某市大數據中心及一審第三人某市交某智慧城市開發有限公司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

  【基本案情】杭州青某公司(簡稱青某公司)系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提供商,其以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簡稱某行政審批局)、某市大數據中心在該市違法設定并實施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青某公司訴訟請求。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行政審批局、某市大數據中心在該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并將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交某公司),實際上是設定和授予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權,構成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鑒于某行政審批局在該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缺乏法律依據,超越職權范圍,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撤銷被訴行為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訴行政行為應予撤銷。故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在某市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并將之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認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案件,對明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認定標準,依法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推動真正放開市場準入,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增進市場活力具有積極意義。

  2.“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終148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6605號〔某省水泥協會與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某省水泥協會(簡稱水泥協會)系經批準成立的行業協會。2019年5月,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有關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企業聯合漲價的舉報。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后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水泥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組織推動某省某區域13家水泥企業多次達成統一上漲水泥產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并協調涉案企業實施。故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水泥協會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水泥協會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復議后予以維持。水泥協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水泥協會的訴訟請求。水泥協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水泥協會通過組建微信群、組織聚會及行業會議等方式搭建溝通協調平臺,組織并推動當地主要水泥企業就錯峰生產、水泥市場情況、水泥銷售價格等問題進行多次溝通交流,形成了不要價格競爭、采取保價措施的共識。涉案水泥企業基本都按照在微信群或聚會中商議的漲價時間、漲價幅度統一對水泥價格進行了調整。在涉案水泥企業達成并實施涉案橫向壟斷協議過程中,水泥協會以“錯峰生產、維持水泥價格”為目標,積極主動謀劃、組織、協調、推動達成和實施協議,對涉案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起到主導性作用。因此,應當認定水泥協會違反了反壟斷法關于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規定。被訴處罰決定、被訴復議決定對水泥協會違法行為的認定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確定的罰款金額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與水泥協會的違法行為性質、持續時間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裁判明確了行業協會通過組建、召集、領導、策劃、操縱、指揮、發起等行為,對壟斷協議達成或者實施起到決定性或主導作用的,應認定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本案判決對于正確劃定行業協會行為邊界,規范行業協會依法開展行業指導和服務具有積極意義。

  3.“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原料藥經營者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及罰款比例的確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30號、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1行初753號〔黃某化工藥業有限公司與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黃某化工藥業有限公司(簡稱黃某公司)與案外人蘇州優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優某公司)、江蘇嘉某制藥有限公司(簡稱嘉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統稱涉案三家公司)系被訴壟斷行為發生時我國境內僅有的實際生產原料藥樟腦的三家企業,其中黃某公司、優某公司生產合成樟腦,嘉某公司生產天然樟腦。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到涉嫌壟斷的舉報線索后,對涉案三家公司及相關企業展開調查,并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涉案三家公司達成并實施了橫向壟斷協議,責令黃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黃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復議后予以維持。黃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天然樟腦與合成樟腦在用途、質量檢測、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對于下游成品藥生產企業而言兩者可以無差別替代,需求替代性強,涉案三家公司系在國內原料藥樟腦市場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優某公司停止生產原料藥樟腦后,委托黃某公司為其生產工業級合成樟腦,并約定優某公司協助黃某公司開拓原料藥樟腦市場,擴大市場占有率,雙方還將工業級合成樟腦的委托加工條件與原料藥樟腦的市場價格掛鉤,可以認定黃某公司與優某公司達成并實施了分割銷售市場、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此外,涉案三家公司還通過會面、微信、電話等行為,將彼此協商的價格作為向成品藥生產企業的報價基礎,使下游企業接受經過協商干預的價格,可以認定涉案三家公司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黃某公司、優某公司實施分割銷售市場、固定商品價格的行為與涉案三家公司實施價格協同行為存在重疊,消除價格競爭的反競爭效果疊加,嚴重損害下游成品藥生產企業及終端消費者的利益。黃某公司從壟斷行為中受益明顯,且在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過程中,黃某公司曾多次出現拖延調查程序和不真實陳述的情況,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罰款比例與黃某公司實施的壟斷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以及配合調查情況等裁量因素相適應,符合過罰相當原則。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被訴行政復議決定對黃某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行為的認定并無不當,確定的罰款比例合法適當。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反壟斷執法司法在原料藥行業的重要實踐,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和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共同維護原料藥市場公平競爭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對明晰原料藥相關商品市場界定,規范原料藥企業市場競爭行為,降低下游成品藥生產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積極意義。

  4.“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

  ——橫向壟斷協議中受害人損失推定與損失計算規則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456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303號〔某地第五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某地第五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建公司)與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簡稱混凝土公司)簽訂商砼購銷合同,約定了混凝土公司向五建公司供應商砼的單價。2018年9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以購銷合同價格為基礎,商砼單價上漲90元/立方米。補充協議簽訂后,至2020年4月,混凝土公司向五建公司累計供應商砼5192.5立方米。2021年6月,某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混凝土公司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江某公司)在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商砼銷售價格、分割商砼銷售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且在此期間當地只有該兩家企業實際生產、銷售商砼。2023年4月,五建公司以混凝土公司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混凝土公司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混凝土公司賠償五建公司損失467325元。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五建公司與混凝土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系在混凝土公司與江某公司實施橫向壟斷協議期間簽訂并依約履行完畢,并非在正常、公平市場競爭條件下簽訂和履行,五建公司承受的商砼單價上漲,正是混凝土公司實施壟斷協議的結果,可以合理推定五建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實施壟斷協議受到損失。關于賠償損失數額,本案難以獲得相關市場中商砼的市場競爭價格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場競爭價格,同時也沒有證據顯示在被訴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實施前或實施后混凝土公司存在與交易相對方通過自由市場競爭而形成的商砼價格。混凝土公司與五建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商砼價格均屬混凝土公司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固定價格”,鑒于五建公司僅就補充協議與購銷合同約定的商砼單價差額主張損失,一審法院認定混凝土公司被訴橫向壟斷行為給五建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至少不低于以補充協議與購銷合同約定的商砼單價差值90元/立方米乘以五建公司采購商砼總量5192.5立方米得到的價差總額即467325元,并無不當。混凝土公司主張商砼價格上漲全部或者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漲等非壟斷因素所致,應舉證證明該非壟斷因素存在,或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同時存在,并合理區分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對該交易價格的影響程度,否則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混凝土公司未對此進行舉證,亦未區分說明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的影響程度,一審法院以交易商品單價上漲幅度計算被訴橫向壟斷行為給五建公司造成的損失,亦無不當。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橫向壟斷協議損害賠償典型案件。本案裁判明確了在橫向壟斷協議實施期間與壟斷協議實施者簽訂合同的經營者的損失推定,同時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主張價格上漲存在非壟斷因素時的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減輕了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負擔和證明難度,對切實維護壟斷行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5.“甲醛銷售市場”橫向壟斷協議案

  ——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350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鄂01知民初335號〔湖北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與湖北鑫某化工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湖北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簡稱三某新材料公司,需方)與湖北鑫某化工有限公司(簡稱鑫某化工公司,供方)簽訂購銷合同,約定鑫某化工公司向三某新材料公司供應甲醛。其中第八條“競業條款”為:“供方應對需方客戶企業進行保密處理,不得出現串貨現象,當供方或其代理在不知情下進入需方下游企業,限令供方在7個工作日內停止供貨……”。購銷合同簽訂后,鑫某化工公司與某節能公司簽訂采購合同與框架協議,約定鑫某化工公司向某節能公司供應甲醛。三某新材料公司認為,鑫某化工公司利用向三某新材料公司的客戶送貨的便利條件,與三某新材料公司的客戶直接交易,違反“競業條款”,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鑫某化工公司向三某新材料公司支付管理費5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購銷合同第八條屬于保護客戶信息的條款,并非分割市場、限制競爭的壟斷條款,也無顯失公平,應認定合法有效;在案事實不足以認定鑫某化工公司利用了三某新材料公司客戶信息,鑫某化工公司不構成違約。據此駁回三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請。三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鑫某化工公司與三某新材料公司除存在供應商與銷售商之間的上下游關系,在湖北省某地區甲醛銷售市場還存在競爭關系。購銷合同第八條實際上劃分出兩個市場:一個是三某新材料公司的下游終端企業市場,該市場中,鑫某化工公司不得進行甲醛交易;另一個則是非三某新材料公司客戶的下游企業市場,該市場中,鑫某化工公司不受限制。即三某新材料公司和鑫某化工公司達成了一項分割該地區甲醛銷售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既限制了鑫某化工公司合法經營權,也剝奪了三某新材料公司下游客戶的交易自由。三某新材料公司在本案中主張鑫某化工公司構成違約并應承擔責任的依據是購銷合同第八條,該條應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因此三某新材料公司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一審判決關于鑫某化工公司未構成違約的理由雖有不當,但結論正確。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糾紛雖然發生在上游商品制造者與下游的中間銷售商之間,但雙方通過競業禁止條款的安排,實現了對下游客戶的市場分割,具有明顯的反競爭效果。本案裁判對于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反壟斷司法職能作用,精準識別橫向壟斷協議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具有積極意義。

【編輯:劉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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