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顯剛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中新社北京11月17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1月17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受賄、貪污案。
法院對被告人李顯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顯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公開資料顯示,李顯剛生于1963年2月,湖北漢川人。2024年3月,官方通報其任上被查。同年9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顯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府秘書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余元。2009年4月、2012年4月,李顯剛分別利用擔任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產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68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顯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李顯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貪污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李顯剛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李顯剛當庭認罪悔罪。
今年5月26日,《人民日報》刊發文章《持之以恒加固中央八項規定堤壩》,其中披露,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某某要求私營企業主將其公司辦公場所改造成私人會所,“直至被留置前一晚仍在該會所大吃大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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