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暗藏“到期陷阱”:電池壽命“卡三年” App功能“到期停”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見習記者 于天航
“剛滿3年就充不了電,師傅看一眼就說電池壞了,換電池要750元,補1000元才能以舊換新。”北京某連鎖超市員工王女士看著自己才騎了3年的電動自行車,越想越不對勁。
這輛車她保養得格外用心,3年來電池容量幾乎沒衰減,前一天還好好騎著通勤,剛到3年就突然“罷工”了。更讓她疑惑的是,翻遍質保手冊,只寫著“電池質保期內可更換”,既沒提“免費”,也沒有故障判定標準;身邊好幾位朋友的電動車,也都在使用3年左右出現電池問題。“難道這是商家算好的‘保質期’?”王女士質疑道。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不少電動自行車車主遭遇“到期就壞”“不續費就停功能”的情況,這些看似“巧合”的問題,背后藏著一些商家精心設計的消費陷阱。
電池“定時失效”
王女士的電動自行車“罷工”那天,她反復插拔充電線、更換充電樁,屏幕卻始終顯示“無法充電”。送到當初購車的專賣店,售后師傅連檢測設備都沒動用,只掃了一眼就下結論:“電池壞了,只能換。”
“電池外殼沒劃痕,接口沒氧化,外觀一點問題都沒有,怎么就壞了?”面對王女士的質疑,師傅只重復“檢測結果就是壞了”,既不提供檢測報告,也不解釋故障原因。最終,王女士補了1000元以舊換新,換了輛新車。
直到后來去維修店鋪修理軋線,一位師傅的話讓她恍然大悟:“無法充電的原因要么是電池長時間不用‘餓’死了,要么是商家在電池組里加了元件,設了程序,到時間就斷充,其實電池根本沒壞。”
為核實這一說法,記者以安全為由咨詢河北一位電動自行車改裝師傅,對方當場拿出定位元件和類似開關的裝置,一番操作后,記者在手機上便能查看車輛位置,還能遠程停止充電、切斷電池電流,整套服務收費200元。
無獨有偶。河北的李女士今年6月從線上旗艦店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用了一個月就無法充電。線下店鋪檢查后竟說“電池是假的,不能換,只能花錢買新的”。她聯系線上商家,對方先推責給充電樁,后說是充電器故障,讓她交押金寄新充電器。可換了新的充電器后,問題依舊。最后經過修理鋪師傅一番檢修,電動車才恢復了正常充電。
“所謂‘假電池’‘充電器故障’,全是商家的借口。”李女士憤憤不平地說。
如果說電池“定時失效”讓車主糟心,那App功能“到期就停”則讓北京的秦先生感到“被套路”。
去年10月,秦先生購買某品牌電動自行車時,店員熱情推薦配套App,稱可以實現遠程開關鎖、查看定位、剩余電量等功能,卻只字未提“這些功能有使用期限”“后續要付費”。
直到最近,App突然彈出“權益即將失效”的提示,到期后秦先生發現,不僅看不到電量,連防盜、遠程開關鎖這些基礎功能都無法使用了。他翻遍App說明才知道,想繼續用必須續費開通會員。
“我買的是電動車,不是App會員。”秦先生氣憤地說,當初就是沖著這些實用功能才選的這款車,如果早知道要額外花錢,根本不會買。“商家應該一開始就講清服務模式和收費規則,而不是用了一年突然‘斷功能’逼我續費。”
商家行為或違法
對于這些“到期”“過期”問題,受訪專家明確指出,商家的操作已涉嫌違法。
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專家咨詢委員吳景明說,根據民法典規定,全款購買電動自行車(動產)時,所有權自商品交付時轉移,這是法定交易規則,也是普遍商業慣例。若商家未與消費者作任何約定,卻在消費者正常用車期間強制無法繼續使用或要求續費,已違反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若商家想使用“二次收費”模式,必須滿足“事前明確約定”這一前提,不能在購車后“事后告知”或“默認推定”。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未告知便限制主體功能,已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且違背消費者‘全款購車即獲所有權’的正常認知。從責任界定來看,商家收取‘更換電池費’‘升級費’等費用,本質是將售后義務轉化為收費權利,侵犯消費者財產權;若在正常安全使用期內收費,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吳景明說。
“商家未告知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吳景明說,根據民法典,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消費者有權據此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牛洪濤則進一步指出,電動自行車作為動產,全款交易默認適用“買賣合同關系”。若商家未明確告知“限制”,或通過“小字條款”“口頭補充”等隱性方式約定,可能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欺詐”。例如,商家未在商品詳情頁介紹“電池保質期”“會員權益時間”等關鍵信息,或在消費者咨詢時未明確說明,均屬“隱瞞真實情況”,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
他還強調,商家若在電池組里加元件遠程斷充,屬于侵權行為,需立即停止并承擔懲罰性賠償;對于App續費,若初始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商家無權單方面提價,需雙方協商一致。
留存證據是關鍵
面對這些消費陷阱,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受訪專家給出了明確建議。
吳景明說,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典物權編,主張對電動自行車及電池的“完整所有權”,要求商家不能限制電池充電或恢復App功能,不得限制正常使用;履行售后義務,如對質保期內的電池故障免費維修、更換;明確質保條款,補充“故障判定標準”“免費更換條件”等細節,避免模糊表述。
“商家需在銷售環節做到‘透明化’。質保手冊需詳細列明‘電池質保范圍’‘收費與免費維修的界限’,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推薦配套App時,需明確告知‘功能使用期限’‘續費標準’,避免‘先誘導使用,后強制付費’。”吳景明說。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段慧傳則把“收集證據”列為第一步:“要保存好購車憑證、宣傳記錄、故障照片、與商家的溝通記錄,證據充分后,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消協投訴,指控商家虛假宣傳或欺詐;也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車退款,若構成欺詐,還可主張‘退一賠三’。”
在監管層面,牛洪濤建議,應明確“遠程斷電”的適用場景和觸發條件,比如需提前7天書面催告,且不能影響消費者人身安全;同時推廣電動自行車銷售示范合同,把電池質保、App服務等關鍵信息明確寫入,避免模糊表述。此外,還可通過專項整治、建立追溯體系等方式壓實商家責任,簡化維權流程,讓消費者維權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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