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電商等領域 最高法發布一批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中新網9月8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5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9月8日至12日)的活動主題是“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術秘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等重要法律問題,廣泛涉及電商平臺、養車服務等線上線下產業領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臺等新技術新業態。這些案例主要體現了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堅持嚴格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扭曲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堅持嚴格保護,有利于凈化市場競爭生態,維護市場機制的活力和有效性。在“離心壓縮機選型”軟件及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中,孫某良等人隱名設立同業公司,盜用原單位技術秘密長達10余年,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該公司及孫某良等人連帶賠償1.66億余元,對類似侵權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天然蛋白酶3”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在商業秘密跨境司法保護方面進行有益探索,依法公正平等保護了外方權利人合法權益。在“引流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對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權利人主張的賠償訴請,嚴厲打擊直播帶貨中傍名牌的行為。
二是堅決懲治“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服務高質量發展。仿冒混淆、詆毀商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抑制創新投入和誠信經營,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堅決懲治,有助于服務高質量發展。本次發布的“某?!弊痔柌徽敻偁幖m紛案明確,將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字號相近的文字登記為字號并有使用意圖,即使還未實際使用,該行為也屬于法律禁止的仿冒行為,實現從源頭制止“傍名牌”行為?!梆B車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對詆毀、貶損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準確認定,堅決制止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搬家軟件“盜圖抄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準確認定非法爬取海量商品數據,實質性替代其他經營者商品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維護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正當權益。
三是妥善審理新類型糾紛,引導新業態規范發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對司法實踐提出新的挑戰。人民法院強化對創新成果保護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規范平臺等新業態健康發展。本次發布的網絡游戲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明確,第三方交易平臺在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掛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的非法打金行為的情況下,仍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規范發展指明方向?!白兩砺嬏匦А辈徽敻偁幖m紛案指出,人工智能模型參數與結構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競爭利益,對規范人工智能行業發展、維護新興領域市場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目錄
1. “某牛”字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號】
——登記注冊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字號行為的認定
2. “離心壓縮機選型”軟件及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592號】
——隱名設立同業公司技術秘密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的認定
3. “天然蛋白酶3”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913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號】
——關于整體技術方案的秘密性認定
4. 網絡游戲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粵73民終3597號、廣州互聯網法院(2020)粵0192民初46315號】
——游戲交易服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5. “引流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終563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號】
——引流直播中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6. “養車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5)滬73民終33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2民初3840號】
——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7. 搬家軟件“盜圖抄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蘇民終212號、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11民初29號】
——侵害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8. “變身漫畫特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民終3802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號】
——人工智能模型結構和參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1.“某牛”字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登記注冊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字號行為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號〔某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某牛王(山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項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牛公司)在第9類插座等商品上具有多個“某?!瘪Y名商標,“某牛(電器)”企業商號被多次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某牛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經營范圍包括電力器具、配電開關控制設備、電線、電纜、五金工具等。某牛王(山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牛王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20日,經營范圍包含家用電器、五金等,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均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了企業年報。某牛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人股東項某在此期間亦申請注冊了含有“某牛王”文字的相關商標。某牛公司認為某牛王公司將“某?!弊鳛槠髽I字號登記注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某牛王公司應當知曉某牛公司企業字號及其商標的聲譽,但其仍將包含了某牛公司注冊商標及字號“某牛”二字的“某牛王”用作自己的企業字號,存在主觀故意,某牛王公司與某牛公司經營范圍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某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某?!弊謽拥钠髽I名稱、向某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10萬元等。某牛王公司、項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某牛王公司將“某?!弊鳛槠髽I字號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使用”行為,且某牛公司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某牛王公司對其企業名稱實際進行了商業使用,遂判決駁回某牛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稱的對企業名稱的使用,不僅包括將企業名稱書寫在牌匾、交易文書、宣傳廣告、產品包裝上的行為,也應當包含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對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是使用企業名稱的開始,某牛王公司申請了企業年報及項某申請注冊相關商標的行為,足以證明某牛王公司主觀上具有開展商業經營的意圖。即使某牛王公司并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其將“某?!弊鳛槠髽I字號進行登記注冊,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稱的使用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是保護經營者“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確,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作為經營范圍相近的企業字號登記注冊,即使該企業尚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有證據表明其具有開展商業經營的意圖,該登記注冊行為也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制。本案實現了從源頭制止仿冒混淆行為,有力規制了“搭便車”“傍名牌”等不誠信行為。
2.“離心壓縮機選型”軟件及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
——隱名設立同業公司技術秘密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592號〔沈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透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沈陽斯某機械有限公司、沈陽斯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孫某良、印某洋、吳某坡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沈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某集團)及其子公司沈陽透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透某公司)起訴稱:兩公司擁有離心壓縮機設計、制造核心技術(包括葉輪模型基本級數據和選型軟件)。沈陽斯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陽斯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某機械公司,統稱兩斯某公司)是孫某良、印某洋、吳某坡(統稱三自然人)參與設立并控制的企業,共同實施了計算機軟件侵權和技術秘密侵權行為。一審法院認為,兩斯某公司實施了侵害“葉輪模型基本級數據”技術秘密行為,判決兩斯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500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根據沈某集團、透某公司的舉證和從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調取的證據,足以證明在兩斯某公司成立之后的2008年至2011年期間,兩斯某公司即以不正當手段實際獲取了沈某集團、透某公司的離心壓縮機設計制造圖紙以及涉案軟件和相關基本級數據,設計、制造了多臺被訴侵權產品。當時,兩斯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對兩斯某公司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予以確認,并保證此后不再使用沈某集團的商業秘密,斯某公司也于2011年10月17日承諾停止侵權,取得沈某集團諒解,當地公安機關于2013年6月20日撤案。然而,兩斯某公司基于其在先實施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非法獲取和使用了案涉技術秘密,并持續至今。沈某集團、透某公司根據被訴侵權產品所附8份隨機資料,詳細說明了被訴侵權產品的葉輪代號的命名規律及其與沈某集團、透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之間的對應關系。沈某集團、透某公司的反推證明能夠獲得與上述隨機資料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性能數據。兩斯某公司既不能對雙方產品的命名規律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選型軟件,其與基本級數據具有唯一對應關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兩斯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了選型軟件和基本級數據,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和侵害涉案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孫某良、印某洋在任職于沈某集團期間,即與他人共同設立斯某公司并通過配偶持股,與沈某集團進行同業競爭、損公肥私,明顯有違誠信原則。二人與兩斯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吳某坡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兩斯某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侵權幫助。遂判決,兩斯某公司、三自然人立即停止非法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選型軟件和葉輪模型基本級數據;兩斯某公司、孫某良、印某洋連帶賠償沈某集團、透某公司經濟損失166147802元;吳某坡對前述賠償款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審判決同時明確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和賠償損失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以督促侵權人及時全面履行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是有力打擊隱名設立同業公司、盜用原單位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晰了再次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明責任、員工隱名設立公司侵害單位商業秘密的責任、與特定數據具有唯一對應關系的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認定、持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時效判斷等問題。本案對類案裁判具有借鑒意義。
3.“天然蛋白酶3”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
——關于整體技術方案的秘密性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913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號〔艾某診斷有限公司與武漢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孫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新西蘭艾某診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其系從人體血液中性粒細胞的嗜天青顆粒中分離純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簡稱為PR3)生產工藝和產品制備流程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孫某從艾某公司離職后,成為武漢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的大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孫某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將艾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博某公司,并與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取非法利益,將涉案技術秘密申請專利,導致涉案技術秘密被公開,嚴重損害了艾某公司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與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涉案專利申請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博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生產PR3產品,孫某違反保密義務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涉案技術秘密并允許其使用,共同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一審判決博某公司、孫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艾某公司經濟損失180萬元。艾某公司與博某公司、孫某均不服,提出上訴。艾某公司主張一審判賠金額過低;博某公司、孫某則主張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其內容已為公眾所知悉等。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技術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術信息,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技術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悉,也要考慮技術信息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整體技術方案是否為公眾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術信息被侵犯。雖然從人體血液中性粒細胞的嗜天青顆粒中分離純化PR3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的技術,但涉案技術信息為具體操作步驟和順序,涉及大量的試劑及其含量、相關操作參數的選擇,需要經過反復實驗、修改、優化、調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發成本。艾某公司將該操作流程用于實際生產,具有良好效果。因此,基于不同的證據分別公開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據此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整體技術方案或者每個秘密點所對應的具體步驟已經為公眾所知悉。博某公司、孫某關于涉案技術秘密已經為公眾所知悉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賠的金額并無明顯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依法平等保護外方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強調了經過實驗、優化形成的系統性、完整性技術方案仍然可以認定其不為公眾知悉,原則上不能以不同來源的碎片化信息簡單組合否定構成技術秘密。本案對境外形成的商業秘密在我國境內予以保護,在商業秘密跨境司法保護方面進行有益探索,依法公正平等保護了外方權利人合法權益,增強了外資企業在華投資信心,是人民法院踐行中外平等保護原則、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
4.網絡游戲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游戲交易服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粵73民終3597號、廣州互聯網法院(2020)粵0192民初46315號〔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計算機公司)系某知名游戲的運營商,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某公司)通過其經營的線上交易平臺向用戶提供該游戲中道具、游戲幣等虛擬財產交易服務。深圳某計算機公司以上述行為嚴重損害其經濟利益和商譽以及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給外掛、刷金、盜號等網絡游戲黑灰產謀取違法利益創造有利條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鄭州某公司抗辯認為,其具有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交易服務經營資質,是合法經營,游戲用戶對游戲幣等網絡虛擬財產擁有自主處分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通過眾多用戶互動逐漸形成的游戲虛擬社區,是為游戲用戶提供信息交流、分享和資源配置的合作框架,并使分散的個體連接在一起。網絡游戲價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戲用戶和運營商共同構建完成,故應當合理確定游戲運營商和用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于記錄在游戲賬號之下的游戲幣,游戲用戶能夠支配和使用,但游戲用戶對涉案游戲幣的虛擬財產權益受限于游戲規則和游戲運營周期,而且只能對其合法取得的游戲幣享有相關的權益。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利用外掛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的非法行為獲取的游戲幣,相關利益不應得到保護。鄭州某公司明知平臺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掛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的非法打金行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戲幣交易服務,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深圳某計算機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廣州互聯網法院遂判令鄭州某公司停止為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游戲幣提供交易服務的行為并賠償深圳某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3萬元等。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涉及網絡游戲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新類型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本案判決將虛擬財產權益保護與市場有序競爭、個人信息保護有機結合,遏制利用交易平臺實施外掛打金洗錢等黑灰產行為。判決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規范發展指明方向,對構建健康有序的數字經濟生態具有積極作用。
5.“引流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引流直播中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案號】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終563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號〔華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衢州市大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張某、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第9類手機等商品上的“華某”等四項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叭A某”等商標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手機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華某”字號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衢州市大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公司)、張某(大某公司原一人股東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華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控制的多個抖音賬號,制作發布大量帶有涉案商標及標識的短視頻作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當引流后通過裝修與華某公司線下實體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間作為直播帶貨的固定背景,并通過直播間貼片、主播著裝、語言和行為、產品擺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標及標識,銷售紐某等品牌的數碼產品,賺取帶貨傭金。華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大某公司、張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元。一審審理期間,大某公司將注冊資本由100萬元減資為1萬元并變更法定代表人,張某將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案外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某公司、張某共同侵害了華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其侵權期間帶貨傭金獲利為基數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賠償華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10萬元。大某公司、張某均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視頻作品、直播間全方位攀附馳名商標商譽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銷售與被侵權人產品外觀相似的低價產品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大某公司、張某雖然實際銷售少量華某公司手機,但其對華某公司商標的使用已經遠遠超出指示性正當使用范圍,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兩被告發布短視頻、直播貼片等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及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的混淆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以侵權期間傭金收入為基數,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影響力、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及規模、侵權主觀故意及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華某公司主張的11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并無不當。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打擊引流直播帶貨模式下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對利用平臺機制和算法規則,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業標識進行突出使用,實現不當引流目的并導致混淆的行為,依法認定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本案充分彰顯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導向,促進了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6.“養車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案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5)滬73民終33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2民初3840號〔上海某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某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某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上海某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途公司)在第37類的汽車保養和修理等服務上享有“某虎”“某虎養車”注冊商標,前述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2023年9月,被告北京某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東貿易公司)、北京某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東信息技術公司)、北京某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廣行公司)推出“震虎價”養車產品/服務品牌低價營銷活動。三被告分別在所發布的線上線下廣告、宣傳文案中使用了“震虎價”一詞。相關宣傳文章、視頻中有以老虎形象擬制的汽車維修人員手持帶有“虎”字標識產品的畫面,其中“虎”字與某途公司所采用的特殊美術字體的“虎”字字體相同,相關視頻畫面還分別配合使用“養車也‘虎’涂?”“養車也‘虎’弄?”“養車也‘虎’人?”文字標題,視頻下方有網絡用戶評論稱“震某虎么”“一句沒提某虎,卻處處都在說‘某虎’”等評論內容。另有老虎形象擬制人被掀翻在地的畫面,并配有“震虎價不虎人”“震虎價不虎涂”“震虎價不虎弄”文字標題。某途公司遂起訴要求,三被告停止前述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被告通過實施以“震虎價”為名的低價營銷活動,編造、傳播原告為不良市場經營主體的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行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遂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三被告不服,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規制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正確把握經營者合法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邊界,對詆毀、貶損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準確認定,堅決制止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本案對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示范意義。
7.搬家軟件“盜圖抄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侵害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蘇民終212號、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11民初29號〔浙江淘某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與鎮江市某楓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鎮江某陶信息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浙江淘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分別系淘某、天某電商平臺的經營者。鎮江市某楓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楓公司)、鎮江某陶信息軟件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陶公司)設計開發并向其他電商平臺商家有償提供搬家軟件。該軟件能夠繞開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驗證機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數據并“搬運”至其他電商平臺開設“無貨源店鋪”?!暗赇仭鲍@得訂單后,通過軟件一鍵至淘某、天某平臺“原商品”下單,由淘某、天某平臺商家發貨給最終消費者。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以某楓公司、某陶公司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20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某楓公司、某陶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判令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等賠償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商品數據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數據資源,能為兩公司帶來經營收益和競爭優勢,兩公司對商品數據集合享有合法權益。某楓公司、某陶公司未經授權,提供搬家軟件供用戶抓取淘某、天某平臺海量商品數據至其他電商平臺開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臺完成訂單,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運營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臺及平臺商家應有的市場關注度,侵奪了其潛在的交易機會和利益,造成被其他電商平臺實質性替代的后果,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數據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積極探索數據保護的裁判規則,合理確定數據權益歸屬,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數據的行為。本案對新類型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理具有示范和參考意義,有力彰顯了司法保護數據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鮮明導向。
8.“變身漫畫特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人工智能模型結構和參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民終3802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號〔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億某科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某公司)在其“抖某”APP(手機應用程序)上線變身漫畫特效。該特效可以將用戶實時拍攝的照片、視頻,按照真人比例重構五官并進行微調,實時轉換為漫畫風格。抖某公司主張,此種功能由人工智能技術實現,經歷了復雜的研發過程,上線后受到市場廣泛歡迎。2020年8月4日,億某科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某科公司)在其運營的手機應用程序上線少女漫畫特效,該特效形成的漫畫形象、視頻與抖某公司變身漫畫特效成像在視覺效果上高度一致。抖某公司認為,億某科公司抄襲變身漫畫特效模型結構和參數,且少女漫畫成像與變身漫畫成像高度近似,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億某科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抖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余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億某科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抖某公司的競爭利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億某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抖某公司為研發變身漫畫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經營資源,變身漫畫特效模型經過數據訓練和調校后的參數與結構,使得用戶在使用抖某App時可生成與真人具有對應關系的動漫形象,為抖某公司取得了創新優勢、經營收益和市場利益,變身漫畫特效的模型(結構及參數)構成抖某公司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利益。從接觸可能性、模型結構和參數比對、自主研發證據三個方面的證據對比看,億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結構和參數具有高度蓋然性,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由億某科公司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億某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經營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結構和參數,節省了繪制訓練數據、模型訓練的時間和投入,短時間內打破抖某公司通過手繪訓練數據、算力所形成的競爭優勢,并在抖某公司變身漫畫特效上線后不久與其競爭流量和用戶,其行為違反人工智能研發經營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億某科公司少女漫畫特效模型和抖某公司變身漫畫特效模型的效果相似,在用戶群體、目標市場、提供產品的途徑和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可以認定少女漫畫特效對于變身漫畫特效具有較強的替代和分流作用,億某科公司已對抖某公司的競爭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擾亂了人工智能模型經營活動和健康有序的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億某科公司涉案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依法保護開發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結構與參數的競爭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確,經營者通過數據訓練、優化調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參數與結構,能夠為其帶來創新優勢和經營收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競爭利益。本案對規范人工智能行業發展、維護新興領域市場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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