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
受權發布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的特點,合理設定征稅范圍和稅額幅度,完善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加強工作協同,加快推進試點工作。
“國務院自試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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