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160萬元!人工智能模型被“抄襲”,法院判了→
中新網北京9月8日電(記者 高萌)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8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變身漫畫特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涉及人工智能行業(yè),體現了人工智能模型結構和參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最高法介紹,2020年6月15日,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抖某”APP上線變身漫畫特效。該特效可以將用戶實時拍攝的照片、視頻,按照真人比例重構五官并進行微調,實時轉換為漫畫風格。抖某公司主張,此種功能由人工智能技術實現,經歷了復雜的研發(fā)過程,上線后受到市場廣泛歡迎。
2020年8月4日,億某科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手機應用程序上線少女漫畫特效,該特效形成的漫畫形象、視頻與抖某公司變身漫畫特效成像在視覺效果上高度一致。
抖某公司認為,億某科公司抄襲變身漫畫特效模型結構和參數,且少女漫畫成像與變身漫畫成像高度近似,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億某科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抖某公司的競爭利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判決億某科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60萬元。億某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抖某公司投入大量經營資源研發(fā)、經過數據訓練和調校的變身漫畫特效模型,其參數與結構為抖某公司取得了創(chuàng)新優(yōu)勢、經營收益和市場利益,變身漫畫特效的模型(結構及參數)構成抖某公司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利益。
億某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經營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結構和參數,節(jié)省了繪制訓練數據、模型訓練的時間和投入,短時間內打破抖某公司通過手繪訓練數據、算力所形成的競爭優(yōu)勢,并在抖某公司變身漫畫特效上線后不久與其競爭流量和用戶,其行為違反人工智能研發(fā)經營領域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具有不正當性。
億某科公司少女漫畫特效模型和抖某公司變身漫畫特效模型的效果相似,在用戶群體、目標市場、提供產品的途徑和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可以認定少女漫畫特效對于變身漫畫特效具有較強的替代和分流作用,億某科公司已對抖某公司的競爭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擾亂了人工智能模型經營活動和健康有序的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億某科公司涉案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介紹,本案是依法保護開發(fā)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結構與參數的競爭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確,經營者通過數據訓練、優(yōu)化調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參數與結構,能夠為其帶來創(chuàng)新優(yōu)勢和經營收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競爭利益。本案對規(guī)范人工智能行業(yè)發(fā)展、維護新興領域市場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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